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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普通公务员被纳入问责 打击报复将重责

    日期:2010-09-02         阅读:1,376次
  

公务员问责方式增5种

行政问责对象从领导干部扩展到所有行政机关和全体公务员

不管是位高权重的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岗位的公务员,或是行使职能的行政机关,只要违反了相关规定,实施了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或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损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都将受到行政问责的处分。昨日,长沙市政府发布的《长沙市行政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

公务员的哪些不当行为将被问责?具体的问责方式有哪些?问责程序又包括哪些具体的环节?昨日,记者采访了长沙市监察局负责人。

5种情形将被行政问责

《办法》明确规定具有下列5类情形之一的,将对问责对象进行行政问责:

违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要求,发生决策失误,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不良影响的;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权力,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上级国家机关的决策和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范不力、处置失当,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较大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公务员问责方式增加至10种

据有关人员介绍,此前施行的《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主要针对党政领导干部而言,其问责方式只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等五种。此次出台的《办法》则首次明确行政问责分为对行政机关的问责和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问责。

对行政机关的问责方式有: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问责方式有:告诫、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行政问责的方式可以视情况单独或合并适用。

打击报复检举人将被从重问责

《办法》明确,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对检举人或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或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的问责对象将从重问责。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影响或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问责对象可从轻问责。

此外,问责对象受到行政问责的情况,作为对单位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受到行政问责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行政问责,同时需要作出其他相应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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