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日从有关新闻发布会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食品、卷烟、酒、儿童玩具、药品等区内产品必须标注商品条码,否则将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据了解,《办法》已经于今年5月6日召开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立法目的在于解决目前我区商品条码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市场上不规范条码、假冒条码日益突出等问题。目前,我区条码系统成员只有600多家,绝大多数企业没有注册申请商品条码。例如,部分涉及公共安全的食品、药品、保健品、儿童玩具等没有标志商品条码,使商品条码对产品跟踪与追溯的功能没有得到发挥,不利于政府部门对产品的有效监管。《办法》专门将此类产品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可有效加强监管,也可解决商品条码推广普及缓慢等问题。 按照《办法》规定,销售者经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商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商品或者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由质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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