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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检察官办“企业案”时不得轻易传唤负责人

    日期:2010-09-02     作者:辛戈     阅读:693次
 
 
严禁利用办案接受企业赞助、严禁插手工程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今日(2日),山西省检察院正式出台《关于服务企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要求,即日起,全省(山西)检察系统将从执法观念、执法行为等几方面进行规范,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意见》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在办理企业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或经济犯罪案件时,要严格办案纪律和审批程序,严格遵守“六个严禁”。

此外,为避免因为办案时机或方式的把握不当,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或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检察机关在今后办“企业案”时,要做到“六个不轻易”。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化解矛盾。

山西省检察院王建明检察长强调,在今后的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加大对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坚决查办重大责任和安全事故背后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严查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以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其他犯罪案件;要加强对涉企案件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六个严禁”

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在企业入股,到企业吃拿卡要;严禁利用办案接受企业赞助和拉赞助费;严禁占用企业的通讯、交通工具等财产;严禁在企业报销各种费用;严禁插手工程招投标等经济活动

“六不轻易”

不轻易传唤企业负责人;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产;不轻易冻结企业账户;不轻易动用警车进企业办案;不轻易发表影响企业形象和声誉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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