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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法院立规:虚假诉讼制造者从重处罚

    日期:2010-09-03         阅读:2,163次
   日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法院下发了《关于处理虚假诉讼行为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对11类民事诉讼案件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确属虚假诉讼的,裁定驳回起诉,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行为者从重处罚。省法院出台这个《意见》,是首次立规处理虚假诉讼行为。

《意见》规定,各级法院要重点关注被告为已经资不抵债或不具有偿付能力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财产纠纷,涉及执行有关征收、拆迁补偿等国家政策或者家庭债务承担的房屋买卖、房屋确权纠纷等11类案件,着重审查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经审查确认属虚假诉讼的,裁定驳回起诉。《意见》还对借款、离婚、确认物权等几类“高危”案件明确了更严格细致的审查要求。

《意见》规定,对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依照规定从重处罚。行为人为单位的,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行为人并处罚款。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诉讼代理人为律师的,建议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业执照。法官参与虚假诉讼、制造假案的,根据规定严肃处理。

据悉,省法院将以适当形式向社会披露虚假诉讼案件的查处情况,并对行为人的责任追究结果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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