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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

    日期:2010-09-03         阅读:2,392次
   “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超过医疗住院救助封顶线的”,“家庭拥有价值在8万元以上的机动车辆的”……今后,有类似情形的成都城乡居民家庭如要申请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救助,将无法通过“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

1日从成都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城乡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教育、医疗、临时困难问题,《成都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于日前正式出台,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该办法首次明确了家庭收入的计算范围,并在全国率先提出对城乡低收入家庭统筹认定和管理。

家有小汽车不能申请廉租住房援助

五城区及高新区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的教育、医疗等专项救助,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认定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150%以内;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专项救助的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其余区(市)县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暂行办法》还规定,申请低保、教育、医疗救助的家庭,如果存在拥有并使用机动车辆如小汽车、客货车和其他经营性机动车辆等情况的,将不能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家庭,拥有机动车辆、且价值在8万元以上的,不认定为经济适用住房援助的家庭;拥有机动车辆的,不认定为廉租住房援助的家庭。

认定标准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认定标准由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构成。其中,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最近一年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另外,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优待抚恤金;政府给予见义勇为人员及有突出贡献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困难补助等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随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一次。

低保家庭直接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

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或者户主委托人持《户主委托书》)为申请人,根据救助需求每月15日前向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

《暂行办法》还规定,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需申请相关救助项目时,应向救助主管部门进行申请,救助主管部门根据救助相关规定作出是否进行救助的决定。

城乡低保家庭直接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不配合调查的家庭一律不予认定

《暂行办法》规定,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对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可采取书面审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取证、信函索证、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数量、身体情况、就业情况、收入情况、财产状况、贫困原因及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等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的,救助部门将对已获取的救助款物予以追缴;对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相关调查的申请家庭,一律不予认定。对不诚信申报的家庭,将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数据库,并通报给相关部门。

城乡家庭收入核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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