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千万上海市民切身利益的小区物业问题,将受到新法的规范。昨天,从新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订草案)》解读会上传出消息,上海按照国家《物权法》等的规定,借鉴外省市经验,将修订新的规定,提交人大审议。
新的草案对业主大会业委会组建、物业收费、保修金和物业性质等市民迫切关心的内容做了新的规定。其中,上海的街道镇政府和居委会介入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必须过半等规定尤为引人注目。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刘海生昨天介绍,目前,上海共有住宅小区10870个,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占住宅小区总量的72%。截至2009年底,全市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8557个住宅物业小区中,有7155个成立了业主大会并组建了业主委员会。截至2010年6月,全市登记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有2400家。
刘海生指出,部分小区业主的自我管理意识、习惯和能力仍然较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和运作尚不规范,在这种背景下,新的草案将作出重大调整。
调整
问题1:此前,筹备组完全由业主代表组成,但由于业主缺乏积极的参与意识,不少物业小区出现了筹备工作无人启动、业主委员会无法组建等问题。
草案:明确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房管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派员组成。规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必须高于总人数的1/2。
问题2: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不正常、不规范。
草案:增设了特定情形下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规定当出现业主委员会不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形时,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会同房管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督促和责令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可以直接组织召开。
问题3:业主委员会期限届满前,经常出现突击使用维修资金或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换届选举后原业主委员会不愿或拖延移交业主委员会工作必需的小区财务资料、业主资料、工作记录、印章等物品的现象。
草案:明确创设了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过渡期制度,在换届改选小组成立后十日内,业委会应将其保管的资料、印章等物品移交换届改选小组。对换届改选期间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作了限制,除了维持日常工作所需的职责外,明确不得对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约规定情形以外的维修和更新项目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问题4:物业小区出现业主委员会成员滥用权利、谋取个人私利、侵害业主权益,甚至触犯刑法的现象。
草案: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设立监督机构,由其他业主代表或者委托第三方对业主委员会各项活动进行监督。这一规定为今后探索业主大会内部监督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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