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对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大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司法鉴定机构在不超过省定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国家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办法》规定,涉及财产案件司法鉴定中的物证类文书鉴定、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收费,根据讼诉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标的不超过10万的,按《云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超过10万元的,按照1%到0.1%收取,标的越大,收费百分比就越低。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在不超过以上分段标的数额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但每件鉴定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10万元。
《办法》还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这解决了以前鉴定协议收费项目不清楚而导致的扯皮、投诉等问题。而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鉴定费。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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