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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规:民办福利机构10月1日起自主定价

    日期:2010-09-06     作者:傅殿贵 谢德斌    阅读:805次
 
天津市物价局日前出台了《天津市社会福利机构收费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举办者自主制定。国家举办及由财政核拨经费的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应本着以收抵支的原则核定,其中有各级财政经费拨款的社会福利机构,应按照扣除财政拨款后的成本支出情况核定其收费标准。收费项目为床位费、护理费、电话费、伙食费四项。空调费、采暖费计入床位费成本,不再另外收取。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社会福利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须经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审定;电话费和伙食费据实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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