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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拟立法保食品安全 盒饭也须注明生产保质期

    日期:2010-09-07     作者:李伟    阅读:1,237次
  6日,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发布消息,我市拟制定《重庆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摊点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必须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条件,相关工作人员须持有健康证明。

据悉,《重庆市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将全文公布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www.cq.gov.cn)上,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从业人员须有健康档案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者,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外卖盒饭注明制作时间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在外卖盒饭的包装明显位置注明食品加工制作时间和保质期。

餐饮服务提供者接办集体宴席,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盒饭,应当对食品成品留样48小时。

食品摊点应当统筹规划

找了几条街,都买不到早点———今后食品摊贩布局不合理的现象有望改变。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区县政府应当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场地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主城区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占道经营点规划将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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