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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中院全国首建财产刑审查制

    日期:2010-09-06     作者:马岳君 陈东升    阅读:1,760次
 
金华中院全国首建财产刑审查制

防止罪犯经济上“占便宜”

记者今天(6日)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出台的《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审查处理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审理规范》规定:服刑人员主动履行财产刑的情况将作为是否“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的一项内容进行考核。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规范明确,对于财产刑全部履行的服刑人员,在减刑、假释时,适度从宽;对于具有全部履行能力而只履行部分财产刑的或者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没有履行的,从严掌握;对于具有全部或部分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不予减刑、假释;对于履行财产刑态度积极、履行情况好的罪犯从宽处理。

据了解,将财产刑执行作为罪犯减刑、假释的条件,体现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完整性,也防止罪犯在经济上“占便宜”,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更有利于对罪犯的改造。今年上半年,金华中院促使854名罪犯自觉履行罚金572万元,同比增长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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