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称,今年3月,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在现场调查中发现,天津高速负责建设的京沪高速公路天津段工程在2006年11月建成通车试运行,但该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环境保护部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企业试生产期间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意见的复函》规定,对试生产超过1年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可认定为试生产结束投入正式生产。”环境保护部表示,根据这些规定,环境保护部认定该工程已正式投入运行。
环境保护部表示,天津高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对于天津高速的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决定,责令天津高速公司负责建设的京沪高速公路天津段工程停止使用。但是,“鉴于你公司负责建设的京沪高速公路天津段工程停止使用将影响公共利益,故将‘责令停止使用’缓期至2011年2月28日执行。”环境保护部要求,天津高速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并主动接受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如2011年2月28日前该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环境保护部将解除“责令停止使用”,依法允许京沪高速公路天津段工程投入使用;如果超过2011年2月28日该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仍未验收合格,环境保护部将依法立即执行“责令停止使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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