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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离我国金融监管开展人民币外汇兑换业务 非法经营外汇买卖3.1亿元案终审

    日期:2010-09-08     作者:丁国锋    阅读:2,302次
   非法经营外汇买卖达3.1亿余元的何家财、施丽云、陈云龙3名被告人,9月6日拿到了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邗江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他们作出的判决。何家财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施丽云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万元;陈云龙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43岁的福建省福清市人何家财,案发前是加拿大特快汇款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庭审理查明,2003年,何家财与其妻施丽云在加拿大注册成立加拿大特快汇款有限公司,何家财任总经理。公司成立后,打算在中国国内开展业务。在未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何家财决定在中国国内开展境内外之间的汇款业务。

为开展业务需要,公司在国内以何家财、施丽云等人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各大银行开设20余个个人储蓄账户,由施丽云以及何家财的老乡陈云龙根据加拿大特快汇款有限公司的指令在国内向客户收取或支付人民币汇款,公司在境外向相关客户支付和收取相应的外汇资金,以实现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兑换业务,公司在加拿大收取每笔0.3%至1%不等的手续费。所有收取和支付的款项均通过何家财、施丽云等人的个人储蓄账户进行,完全脱离中国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自2004年4月至2008年10月,何家财等3名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外汇与人民币买卖业务的非法经营总额达3.1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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