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规定:中药饮片零售价与批发价挂钩
日期:2010-09-08
作者:陈泓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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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苏州市物价部门获悉,《苏州市区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已于日前开始执行。按照规定,具有国家药监局药品批准文号,但作为中药饮片销售的品种,每千克批发价在500元以下的:最高零售价格=批发价×(1+15%),每千克批发价超过500元的:最高零
昨天,记者从苏州市物价部门获悉,《苏州市区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已于日前开始执行。按照规定,具有国家药监局药品批准文号,但作为中药饮片销售的品种,每千克批发价在500元以下的:最高零售价格=批发价×(1+15%),每千克批发价超过500元的:最高零售价格=批发价+75元/公斤。
据了解,列入《国家基本医药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中药饮片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范围为医保不予支付费用之外的品种,其他中药饮片品种实行市场调节价。苏州市物价局负责制定苏州市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中药饮片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在此范围内制定具体零售价格,但不得高于最高零售价。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向苏州市物价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核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的申请,苏州市物价局收到资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由于中药饮片原药材属于农副产品,受季节变化影响较大,审核调整工作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原则上三个月内不作调整,遇特殊情况(如流行性疾病暴发、重大气象灾害等)可进行临时价格调整。
试行的《实施细则》规定,制定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的方法是,含税出厂价格(含税批发价格)=[原药实际进货价/(1-损耗率)+辅料费+各项费用]×(1+成本利润率)×(1+增值税率);最高零售价格=含税出厂价格×(1+加价率)。其中,中药饮片的出厂、批发实行同价。加价率为:每10克实际采购价0.6元及以下,最高加价率45%;每10克实际采购价0.6元以上,最高加价率35%。具有国家药监局药品批准文号,但作为中药饮片销售的品种,每千克批发价在500元以下的:最高零售价格=批发价×(1+15%),每千克批发价超过500元的:最高零售价格=批发价+75元/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