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某某、马某某、魏某某等三起缠访、闹访涉诉信访案件作出了终结认定。这是自青海省高级法院实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认定办法(试行)》以来首次作出的涉诉信访案件终结认定。据此,对作出终结认定的涉诉信访案件,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再交办,各级人民法院不再登记受理。这是省高级法院首次对涉诉信访案件作出终结认定,将对规范人民法院涉诉信访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青海省高级法院此次终结认定的刘某某、马某某、魏某某等三起涉诉信访案件,均是对法院的裁判不服,虽经法院多次审查、复查和协调,已有明确结论或处理方案,但仍不断申诉上访并多次进京非正常访的缠访、闹访案件。如信访人刘某某申请国家赔偿一案,法院依法判令公安机关对因违法扣押造成刘某某财产损失进行了足额赔偿,刘某某在领取赔偿款后仍坚持高达数百万元的无理赔偿诉求,经常赴省进京非正常访。又如,法院在拍卖破产财产中违法,造成马某某一定经济损失。相关法院有错必纠,在退回其交纳的27万元后,又对其进行国家赔偿和经济补偿,两项合计20余万元,足以弥补其损失。但马某某坚持拍卖的破产财产应归其所有等无理要求,长期在省委、法院甚至赴北京上访。仅今年1至2月份,马某某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非正常访多达25次。再如,1987年,某县法院干警在审查魏某某伤害案时打了魏某某,法院以刑讯逼供罪对两名干警追究了刑事责任,并赔偿魏某某医药费及生活补助费4000元。但魏某某以对法院干警处理太轻、赔偿太少为由,要求再审和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补助及其他生活费100万元。法院经过多次复查均认为原裁判没有问题,但考虑到魏某某有残疾且生活困难,即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对魏某某一家的生活、生产结对帮扶,纳入“温暖工程”范围长期扶持。镇政府为其新建房屋四间,每年给其400到500斤面粉作为扶贫帮助。但魏某某仍不断赴省进京非正常访。
近年来,青海法院不断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在涉诉信访工作中紧紧围绕中央、省委确定的“案结、事了、人走、息诉、罢访”任务目标开展工作,认真审查信访人的信访主张,积极开展释法明理、判后答疑工作,加大调解力度,妥善帮助信访人解决实际困难,发现原判确有错误或瑕疵的,勇于纠错,大多数涉诉信访案件得以有效化解,实现了息诉罢访。但也有少数信访群众,不能依法、理性、有序地表达利益诉求,不断反复上访、无理缠访。有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多次审理或复查,认为原裁判正确,但信访人偏执己见,仍不愿息诉罢访;一些涉诉信访案件原裁判虽有错误或瑕疵,但已经纠正或弥补,对信访人的合理要求已给予妥善解决,可信访人却“得理不让人”,不满足其无理要求便不断缠访、闹访;个别信访人试图通过信访方式谋求不正当的法外利益,不断进行非正常访;还有的信访人已明确表示接受解决方案并书面承诺不再信访,但又反悔仍以同一事项继续信访,等等。少数涉诉信访人员反复缠访、闹访和无限上访、无限申诉的问题,已成为困扰该省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
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畅通涉诉信访案件的“出口”,省高级法院于今年五月中旬制定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认定办法(试行)》。《办法》出台后,全省各级法院对辖区涉诉信访案件,尤其是对经多方工作,仍不息诉罢访的“骨头案”“钉子案”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再次审查。西宁中院、海东中院将刘某某、马某某、魏某某等三起涉诉信访案件作为首批终结认定的案件向省高级法院进行申报。省高级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认定工作小组指定相关业务庭审查后认为,刘某某、马某某、魏某某等三起涉诉信访案件符合终结认定条件,遂报请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对刘某某、马某某、魏某某等三起涉诉信访案件作出了终结认定。
在采访中,省高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建军告诉记者,针对少数涉诉信访人员不断缠访、无理闹访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涉诉信访秩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的现状。为此,全省法院还将分期分批对不断缠访、无理闹访的涉诉信访案件作出终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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