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定职代会代表中高管不得超两成
日期:2010-09-09
作者: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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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企业建职代会将有法可依,上海市人大8日举行《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解读会。《条例(草案)》规定,所有企业都适用本条例,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企业单位等组织,从法律上进一步保证和推进非公企业职代会的全面建制。
《条例(草案)》不再突出以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职工代表资格的界定标准。《条例(草案)》明确“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这样既充分考虑到目前大部分企事业单位主要在具备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职工中产生职工代表的现状,又为部分以劳务派遣工为主体的企事业单位探索在劳务派遣工等群体中产生职工代表留有空间。根据上海实际,《条例(草案)》对建立职工代表的构成比例采取了“限高”和“限低”的方式。限低方面规定职工代表构成以一线职工为主体,通常理解为不低于50%,限高方面规定中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20%。
会议还对《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修订草案)》进行了解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豪、周禹鹏、王培生、杨定华参加解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