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规定:乱放烟花爆竹集中归城管处罚
日期:201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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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人行道、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将纳入城管执法范畴,原行政管理部门将不再具备相关执法权。《四川省城市行政执法相对集中处罚权条例(草案)》8日起正式对外征求意见,该草案意在规范城管执法,明确其拥有10大执法领域,而相关部门聘用的协管人员无权实施行政处罚。
草案 城管有权执法10类行为
根据《草案》的设定,城市行政执法部门有权对10类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包括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市政公用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经营的流动商贩无照经营的行为,侵占城市人行道等行为,在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行为,城区河段内违反河道、渔业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和城市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针对这10类行为,原行政管理部门将不再实施行政处罚,若继续实施,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视为无效。
改变 相关部门限于宣传协管
城市行政执法部门具备调查、抽样取证和查封等职权,但不能限制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根据需要,相关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聘用工作人员作为协管人员,但这类人员的职责仅限于负责宣传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劝导、引导公众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草案》中既涉及保障城管的执法权,也包含监督城管执法的条款。在执法监督方面,《草案》给城市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规定了6个“雷区”,构成犯罪将追究刑责,包括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使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执法的;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项、财物或者使用、损毁、处分查封、扣押物品的;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