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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审理医疗纠纷不再两套标准

    日期:2010-09-14     作者:裘立华     阅读:2,211次
浙江省高院出台法律意见审理医疗纠纷不再两套标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新《意见》规定,今后审理医疗纠纷,不再像以往有两个法律法规适用,而采用新统一的法律标准。

浙江高院民一庭庭长许惠春介绍,过去医疗纠纷案件存在着法律适用的“二元化”问题:根据以前的相关规定,医疗侵权纠纷被分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与“医疗事故纠纷”,分别适用《民法通则》、相关司法解释与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不同规定。

“不同规定产生了不同的损害赔偿责任,甚至会出现患者受害重反而获赔少、医院过错小反而责任大等不公平现象。”许惠春说。

新《意见》规定,今后患者因医疗行为遭受损害提起侵权之诉,将统一定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并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在举证责任上,《意见》规定患者只要举证证明就医及就医后发生损害的事实,并提供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的初步证据,即完成了举证责任;而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没有过错,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审判实践中,医疗侵权责任往往被简单理解为‘谁主张、谁举证’,片面加重患者一方举证负担,有违公平合理,《意见》缓和了患者的完全举证责任。”许惠春解释。

《意见》同时还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鉴定,拒不提交由其持有的病历资料等证据材料,拒不同意、不配合共同封存或启封病历资料、现场实物等证据材料,伪造、篡改、销毁或以其他不当方式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的,应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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