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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修改消防条例 新规12月起施行

    日期:2010-09-14     作者:邹俭朴     阅读:1,738次
 
 
内蒙古日前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新法规将于2010年12月起施行。

本次修订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以及灭火救援等方面的重大调整进行。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单位及公民个人的消防职责,细化火灾预防的具体措施和标准,规范消防组织的建立原则,完善灭火救援的程序和要求,补充和细化政府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责任。

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规定,公共娱乐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照明、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公共娱乐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学校、福利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和医院等单位,应当制定火灾逃生救助预案,每年至少组织演练一次;用于对外营业的民宅,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引导乘客疏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新修订实施后,条例的部分规定已不符合《消防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要求,内蒙古相关部门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规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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