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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租房实施意见颁布 公租房租赁期限调整为六年

    日期:2010-09-17         阅读:2,006次
  广受关注的《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由市政府正式颁布,经过6月份的网上征求意见后,新的《实施意见》对公租房租赁期限和准入条件进行了修改。据了解,今年将启动的公租房试点项目选址主要安排在中外环间,年内可启动的公租房项目(含单位租赁房)可超过100万平方米。

拖欠租金将从工资中直接划扣

“公租房不同于福利分房。”市房管局住房保障处处长李东昨天表示,和计划经济年代的公房分配不同,未来的公共租赁房受租赁合同制约,是有租赁年限的,而且到期续租必须重新审核。根据修改后的《实施意见》,公租房的租赁总年限从“一般不超过5年”调整为“一般不超过6年”。

在公共租赁房申请条件中,记者注意到,原来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修改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市房管局表示,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在企业工作的本市农业户口人员也存在住房困难,应当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因此将准入条件适当放宽。

此外,在租金管理方面,与老版的《实施意见》相比,新增了规定:“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年内开工建设100万平方米

《实施意见》发布后,有关部门将抓紧开展试点项目建设、配套政策制订和机构组建等工作。据专业机构统计,目前全市共有各类出租住房3000多万平方米。除了宝钢、张江集团、上海铁路局等单位自建的单位租赁房以外,还将试点启动部分项目。

李东告诉记者,现在正在多方面进行选址比较,今年将启动的试点项目选址主要安排在中外环间交通便利、配套健全、中小户型住房租赁需求比较突出的区域,适合以青年人为主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居住。预计年内可启动的公租房项目(含单位租赁房)可超过100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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