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中规定,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对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对于11类人才的认定,《实施细则》也进行了详细规定。《实施细则》还规定,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应由用人单位在网上进行单位信息注册,并填写单位和引进人才相关信息,备齐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书面材料后,到受理点进行现场申报。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范围。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实施细则》印发后,原市人事局印发的《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和原市劳动局印发的《关于本市企业从外省市引进技术工人的试行意见》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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