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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律师,牛市盛宴刚刚开始

    日期:2007-09-19     作者:党文俊 葛子长    阅读:1,461次
    “《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和《规划》的出台,极大地规范、整合了证券律师业务市场,为证券法律服务业务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和空间;与‘牛在中途’的沪深股指相比,证券律师将面临巨大的市场机遇,上海的证券律师业的井喷行情‘拉升在即’,证券律师所享受的牛市盛宴才刚刚开始。”

这是刚刚赴证监会调研《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上海证券律师三剑客”的瑛明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陈瑛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沈国权、通力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韩炯向笔者表达的一致观点。

“今年5月1日出台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及其陆续出台的配套实施细则,以及不久前获得批准的《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规划》(下称《规划》),都引起了上海律师界的热议。

这些规定的出台,对作为中国证券法律服务业发展最快城市之一的上海及上海律师界有着什么样的意义、机遇和挑战?”

证券律师业直面第二次“政策性机遇”

8月中旬,中国证监会举行了《管理办法》座谈会,内容是商讨这部被证券律师业界视为又一个里程碑式的纲领性文件的实施细则。

与会的陈瑛明、沈国权、韩炯给我们带来了最新消息:以《管理办法》为基础架构,将配套出台若干20多个律师操作证券业务的实施细则,这些细则直接划定了律师从事证券业务的范围、禁区和工作准则。“其中,‘律师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的操作指引’、‘律师从事尽职调查的操作指引’有望在最近出台。”

陈瑛明的体会是:“证券律师面临的第二次重大‘政策性’机遇。实施细则中很多是全新的业务,对于我们这些从事了近15年证券业务的律师而言,也是新的市场。”

可以说,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证券律师有了属于自己的“法定业务”,包括吕红兵、韩炯、沈国权、陈瑛明在内的“元老级”证券律师都是基于这部条例开始第一个IPO项目的法律服务并开始证券律师的执业生涯。

无疑,《管理办法》的出台极大地拓宽了证券律师业的“法定业务”。

与此同时,证监会《规划》获得批准,四个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呼之欲出。在韩炯、陈瑛明、沈国权眼里,就是四个层次的法律服务市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一定要有一个多层次的法律服务市场配套、蓝筹股再融资、中小板上市、创业板市场的出台、整合代办股份转让都将是未来证券律师的新兴市场,市场发展前景巨大。”

强者恒强?未来专业证券法律服务市场如何发展

《管理办法》的出台,对立足国际金融中心、最接近国际资本市场的上海证券律师会带来什么样的机遇与挑战?

《管理办法》彻底取消了律师从事证券业务需要“证券律师业务资格”的门槛,也就是说上海的8100多名律师都可以从事证券律师业务。

“未来很可能是一个‘强者恒强’的局面。”沈国权、韩炯、陈瑛明给出了这样一个相同的答案。

陈瑛明指出,《管理办法》放开了律师从业的准入门槛,事实上是将原来的“资格审”,改变为现在的“行为审”,这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律师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打开《管理办法》以及尚在征求意见中的实施细则,我们可以发现,监管层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的各个环节,严加规定,严格划定了律师从业的要求和违规禁区。

大浪淘沙,未来的5年内,真正能适应新《管理办法》严格要求从事业务的,也许只剩下在业界最规范的大所、品牌所,这是业界普遍的看法。

“与传统的律师业务项目不同,证券律师业务是一个极其讲究团队合作的领域,新的《管理办法》在律师证券法律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方面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从国外成熟法律服务市场看,只有规模化才可以有效地摊薄专业化、规范化带来的事务所运行成本,是证券律师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沈国权这样认为。

而面对全新的市场,小所也许会被淘汰,但新律师、年轻律师却大有可为!

“从基础做起、扎实法律知识基础,掌握财务、会计、金融、行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行业经济的政策变化,研究细分新兴证券法律服务市场(如基金业务、券商业务、金融期货业务)、注重与投行、券商、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专业中介机构的合作中,积累合作经验,编织市场关系网络。”韩炯、陈瑛明、沈国权以自身的亲身经验,为我们勾画了青年律师通向专业证券律师的“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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