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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三家KTV被判赔偿4.5万元 终审每首歌赔千元

    日期:2010-09-23         阅读:1,378次
备受关注的辽宁省大连市三家KTV场所卡拉OK版权侵权一案终于有了结果。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1日作出终审裁定:三家KTV侵权事实成立,以每首歌1000元的赔付标准,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旗下的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5万余元。

今年年初,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大连皇嘉金樽娱乐城等三家KTV场所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各自点歌系统中使用其享有权利的多首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本方作为版权单位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判令三家KTV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每首歌赔偿其经济损失和为制止对方侵权而合理支出的各项费用共计1.7万余元。

今年6月,大连中院认定:作为被告的大连皇嘉金樽娱乐城等三家KTV场所播放了属于原告版权的KTV音乐电视作品,已经构成侵权,应予赔偿。为此,判定三家被告单位立即停止放映涉案KTV音乐电视作品,并以每首歌1000元的赔付标准,向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5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大连皇嘉金樽娱乐城等三家KTV场所不服,提起了上诉。辽宁高院审理后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准确,为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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