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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建立毁林刑事案件生态公益补偿制

    日期:2010-09-23     作者:郑良    阅读:1,585次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公安局、检察院、林业局联合出台规定,建立毁林刑事案件生态公益补偿制。

去年6月,三明永安市西洋镇的农民黄某,看到别人种果树发了财,也想开果园种果树,未经林业部门审批,便擅自雇人砍伐毁坏村里集体所有林木79株。案发后,黄某主动到森林派出所投案自首。

今年年初,永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毁坏林木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不仅造成集体财产损失,对林业生态亦造成一定程度损害,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生态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在判处黄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的同时,还对黄某下达了植树和管护令,责令其在林业部门指定的生态公益林地植树造林5亩,并负责管护。

这一尝试引起了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重视,从恢复植被、维护林区生态和谐的角度出发,以达到“挽救一个人,教育一群人,恢复一片林”的目的,该院决定在全市法院推广试行这一做法。

今年4月,清流县法院与林业部门联合,在审理失火、毁林类型案件时,庭前组织被告人和林权所有人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复绿补种”协议,责令由被告人对受毁林地进行补种和养护,补种后由林业部门定期进行检查,监督被告人履行协议。

“复绿补种”协议弥补被害方的损失,促使失火、毁林案件从以往的“烧一片毁一片”转变为“烧一片绿一片”,该院也将在量刑时作为悔罪情节予以考虑。

今年以来,三明市法院在所审理的林业失火、乱砍滥伐等案件中,有25起案件的被告人被责令“复绿补种”,并签订复绿管护协议,复绿面积近千亩,被毁林地复绿率100%。

今年8月,为巩固和完善这一做法,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公安局、检察院、林业局联合出台规定,在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案件中,嫌疑人或被告人与林业部门指定的林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由公、检、法部门下达植树令、管护令,责令其对所破坏的山场或指定区域进行复绿、管护,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对签订复绿管护协议的,可分别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予以酌情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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