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高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诉前联合调解中心规范化建设的通知》,规范诉前联合调解中心的工作。 一是诉前联调中心规范化管理。联调中心要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并悬挂人民调解徽标;诉前联调中心应当上墙明示的内容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及基本情况、人民调解庭须知、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市人民调解员协会统一向各诉前联合调解中心调解员颁发聘书,该聘书作为诉前联调中心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凭证;诉前联调中心统一印章、悬挂统一牌子;联调中心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纠纷登记制度、统计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回访制度、纠纷排查制度、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 二是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和履行。经诉前联调中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联调中心应当按照司法部印发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统一格式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及人民调解员签字,并加盖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由联调中心协助办理立案手续,经立案庭或速裁庭等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并将副本交联调中心留存。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履行应当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及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条款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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