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中级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9月至2009年2月,被告人李地基先后纠集被告人吴随清、吴秋月、谢旦、王丽珠等人分别在泉州安溪县金谷、蓬莱、白漱、湖上等乡镇及永春县玉斗镇、锦斗镇、南安市诗山镇等地农村寻找、联系买主,以每名人民币3万元至4万余元不等的价格贩卖被拐男童。
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地基负责联系上家“货主”及“货源”(即被拐带的男童),并驾车将被中转拐带到福建厦门等地的儿童接应到安溪县等地,与被告人吴随清、吴秋月、谢旦、吴自强、王丽珠等人介绍的买主讲价、交接钱款,所得赃款由被告人李地基统一分配。
其间,被告人吴随清、吴秋月、谢旦、吴自强还多次主动寻找买主后,与蔡川民(另案处理)联系。蔡川民从四川等地联系购买被拐卖儿童并运送到安溪后,由蔡川民出面与吴随清等人联系的买主讲价、交接钱款,以每名儿童人民币3万元至4万余元不等的价格在安溪等地进行贩卖,从中牟利。
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陈莲花与谢旦、吴自强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陈莲花向他人收买被拐男童,交由被告人谢旦、吴自强寻找、联系买主;还与被告人陈泽新经合谋并分工,由陈泽新向他人购买儿童并雇人照看,陈莲花则招集被告人陈瑞英或自行联系买主,并直接出面与买主讲价、交接钱款,将每名儿童以人民币3万元至4万余元不等的价格在安溪等地农村进行贩卖,从中牟利。非法得利后,被告人陈莲花分别付给谢旦、吴自强等人“辛苦费”。
泉州中级法院审理查明,上列各被告人分别结伙或伙同他人,共计贩卖儿童46名。其中,被告人李地基共计参与贩卖23名,被告人吴随清参与贩卖17名。
泉州中院认为,被告人李地基、吴随清犯拐卖儿童罪,其余11名被告人因犯拐卖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窝藏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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