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规范性文件须备案审查 专家称具有宪政意义
日期:2010-09-27
作者:郭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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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台的规章,法院制定的文件,在公布一个月内还将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这是正在提请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21次会议审议的《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中所做的强制性规定。
“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薄晓解释说,一般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解释的文件,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
具备审查权限的人大常委会将根据是否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限制剥夺公民合法权利等内容,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一审查。同时,如果规范性文件存在应当撤销情形的,并不是立即启动撤销程序,而是给制定机关一次自行纠正的机会。即经审查认为需要修改或撤销的,函告制定机关由其自行修改或撤销。
据悉,2009年3月27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专设一章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了进一步规定。此次制定这个条例是为了增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可操作性,对规范性文件的界定、备案审查范围、职责划分、工作程序等进一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