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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起公民要求公开政府信息遭拒可申请行政复议

    日期:2010-09-30     作者:郑钰飞    阅读:1,904次
 

当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遭遇保守国家秘密,该如何定夺?修订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将于明起正式施行,这部新法除了着力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职能,强化法律责任,解决泄密案件查处难的问题,还对定密程序、解密制度和保密期限等都作出明确规定,并破除了“一密定终身”的制度。按照新保密法的规定,公民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时候,就有“底气”了—————如果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公民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

绝密不超过30年 

保密法明确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届满的,应当自行解密。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此外,法律还打破了“一密定终身”的制度,规定了两种解密制度。一是自动解密制度,保密期限已满的国家秘密,自行解密;二是主动审查解密制度。该法要求政府机关、单位“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

以保密为由拒公开

可申请行政复议

保密法的解密制度与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密切相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候,必须要进行保密审查,即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事项如果涉及国家秘密,有关部门首先进行解密审查,不涉及上述政府信息的才能公开。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据此,公民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就有“底气”了。如果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公民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进行行政诉讼。而保密法更进一步,将被动审查变为主动审查,确实保障公民获知必要政府信息的权利。

同步播报

可能存在刑讯逼供

检方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自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项规定对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工作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对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方面的做法“可圈可点”。其中,规定明确指出,在审查逮捕阶段,当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检察机关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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