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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溺亡家长状告同伴见死不救 两同学各赔8.8万

    日期:2010-10-07     作者:赵雯    阅读:729次
几名同学相约去游泳时,一名同学溺水身亡,出事同学的父母认为,两名同学在儿子溺水时“见死不救”,将两人诉至法院。日前,江岸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这两名同学各赔偿8.8万元。

起诉书称,死者陈某溺水时刚满17岁。2009年7月12日下午,陈某和同学黎某、朋友王某,3人相约一同前往陈某租住地附近的汉江游泳。陈某和黎某下水后,王某在岸上帮他们看管衣服。陈某并不会游泳,当陈、黎两人准备上岸时,因河堤较陡,且长满青苔,两人脚底打滑,一起滑入深水中,陈某溺水身亡。直到次日,陈某的父母到儿子的租住地找儿子,见到黎、王二人,这才得知儿子出了事,当月14日,陈某的尸体被打捞上岸。

去年10月,陈某的父母将黎、王二人告上法庭,提出黎、王二人明知陈某不会游泳还相邀,发现其溺水也不施救、不呼救,事后又隐瞒陈某去向,长达23小时不报警,向两人索赔38.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黎、王二人明知陈某不会游泳,而未及时制止,事发后,又未积极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并对陈某的家长隐瞒事情真相,均对陈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陈某虽是未成年人,但也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判决黎某、王某各赔偿陈某家属8.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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