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河北省政府2号公告要求,所有乳粉生产经营企业、使用乳粉的生产企业及其他单位(企业),不得使用、销售、藏匿2008年以前生产的乳粉;任何持有2008年以前生产的乳粉企业和个人,凡在2010年10月15日前主动上缴的,免于处罚;凡主动上缴的问题乳粉,由省质监局派员会同当地政府现场核查并监督销毁,对乳粉所有者给予每吨6000元补偿(被清查出的除外),由省质监局统一在现场支付给乳粉所有者;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每举报一起问题乳粉案件,经查实后,予以奖励2万元,一吨以上的奖励10万元;2010年10月15日之后,再发现藏匿和使用问题乳粉的,将对当地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责任人依法依纪严惩。
据介绍,公告发布后,相继接到一些群众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立即进行核实查办,对举报人和主动上缴者均按公告规定给予了奖励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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