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燕于1999年11月以9万元的价格向李永夫妇购得农房一套,但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2007年11月至2008年11月,李永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收回诉争房屋并获法院支持,房屋重新返还李永夫妇名下。之后,张燕以对方对合同无效负有主要责任为由提起上诉,要求对方赔偿因其对房屋买卖协议反悔所造成的经济损失8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永夫妇应当知道农房不能买卖,且又在房屋出售9年后主张合同无效,有悖诚信原则,应承担主要责任;张燕作为购房者盲目购买,亦负有次要责任。法院结合目前当地的实际房价,根据过错责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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