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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担保“外地”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率低于“本地人” 无锡设“社会保证人”解取保候审难题

    日期:2010-10-08     作者:杜萌    阅读:4,401次

“十一”长假前的一个下午,江苏省无锡市骑安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周震东将两个小伙子叫到《法制日报》记者面前。

在此前的采访中,记者从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骑安工贸有限公司曾发生一起聚众斗殴案,而眼前这两个小伙子小程和小马(均为化名)正是其中两名涉案人员。

据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沈晗介绍,那起斗殴案中,几名犯罪嫌疑人均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并羁押于看守所。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没有逮捕必要,建议不予批准逮捕。

在4人被刑事拘留后的第37天,周震东办好了取保候审手续,将他们接回了工厂。

“回来后,食宿、工作跟以前没有任何区别,厂里对我们也没有特殊的限制要求,只是每个月会有检察官或是参加管护的老干部与我们交流谈心,讲讲法制课。”小马告诉记者。

“外来人员收入有限,取保候审保障金的提供比较困难,保证人提供也比较困难。”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委办主任严正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采取这项工作解决问题,实际上符合诉讼法精神,不是对诉讼法有关方面的修改。”

严正华提到的“这项工作”,正是建立涉嫌犯罪外来人员管护教育基地。而小马所在的骑安工贸有限公司,就是无锡市第四批涉嫌犯罪外来人员管护教育基地。

设特殊基地减少构罪即捕

据了解,发达地区的外来人员涉嫌犯罪后,有相当数量的轻微犯罪嫌疑人因不具备取保候审条件而必须羁押,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致使应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不采取,将司法机关办案人员逼进“不敢不捕”、“不愿不捕”和“不得不批捕”的尴尬处境。

日前,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方晓林公开披露,在江苏省苏南地区,一些县、市外来人口已占当地户籍人口总数的75%以上。这些地方外来人员犯罪问题日益突出,而外来人员犯罪逮捕率高、实刑率高、外地人犯罪与本地人同罪不同罚等问题给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带来了相当的困扰。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陈绍斌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该院对2007年至2009年无锡市检察机关起诉时取保候审情况和判处非监禁刑的情况进行了统计。

数据显示:在直诉(指未经逮捕而起诉)方面,本地人与外地人的适用比率分别为36.54%、12.87%。此外,外地被告人被判处非监刑的比率只有14.19%,而本地被告人被判处非监刑的比率高达32.85%。据介绍,由于统计中的“本地人”是指江苏省人,“外地人”是指非江苏省人,实际上无锡籍贯的被告人被判处非监刑的比率要高于32.85%。

陈绍斌告诉记者,统计数据反映出本地人员取保候审率相对较高、外来人员取保候审率极低、对外来人员逮捕率明显高于本地人员的现象,而这一现象在发达地区是普遍存在的。

陈绍斌认为,“构罪即捕”现象之所以备受抨击,是由于司法机关发现犯罪行为后对犯罪嫌疑人予以拘留并进而决定逮捕,容易忽略其犯罪严重性与刑事强制措施是否相称的问题,一些根据犯罪事实本应判处拘役或缓刑的案件都被判处实刑,使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被剥夺,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现。

记者从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2009年年初,该院制定并下发了《无锡市关于建立社会管护教育基地平等保护涉嫌犯罪外来人员取保候审权利的指导意见》,对建立管护教育基地的条件、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规范适用取保候审的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

同年4月,无锡市9个基层检察院全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会同当地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联合制定了相关意见,开展管护教育基地建设工作。

截止今年8月底,无锡市共成立55个管护教育基地,其中民营企业40多家,敬老院7家。这些基地中,成年犯罪嫌疑人184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55名,没有出现脱保、漏保的现象,其中有17名不被起诉,128名被判处缓刑,缓刑人员中有7名在接受处理后自愿留在基地参加劳动,其余的则分别进行管制处理。

定位不得触碰法律“高压线”

“在取保候审中,一般认为,保证人只能是亲属或者是自己本来的单位。现在,通过建立涉嫌犯罪外来人员管护教育基地,使得取保候审可以在一个更广阔的基础上来做。基地最重要的性质是社会保证人。”北京大学教授王世洲在先后走访了两处涉嫌犯罪外来人员管护教育基地后说。

在采访中,《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在充分肯定创设外来涉嫌犯罪人员管护教育基地及其推动相关地方立法的探索的同时,不少学者专家提出了不能触碰“高压线”的警示。

所谓“高压线”,是指在外来涉嫌犯罪人员管护教育基地制度定位、制度设计,甚至详细到各项管护细节中,不能出现任何与法律规定冲突的文字表述。

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依据他对立法法中有关地方法立法权限规定的理解,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在推动这项工作立法时,应注意定位在“根据本地外来人员多的实际情况,为了执行刑诉法规定以落实刑诉法创造条件”,“在这个范围内,就不存在越权的问题,这是最主要的”。

张智辉同时说:“涉嫌犯罪外来人员管护教育基地对法律规定的义务必须遵守,但是在此之外的东西就不能要求,基地作为保证人要负责被管护人是否遵守了法律规定的那些义务,如违犯了,有义务纠正。但是假如要求人家每天写一个汇报材料,这个就没有规定。”

“比如说,半军事化管理,那么半军事化管理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只涉及被管护人执行,还是对全体职工执行。如果作为职工义务一视同仁,这没有问题,除非你不在我这干了。如果只是对这些人使用,就是限制人身自由,把他作为特殊人群,设制特殊的规定,这就不行。”张智辉说。

此外,张智辉向记者介绍说,审前羁押是一个困惑司法界多年的问题,一直解决不了。

“我们说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探索这项工作的立法是件好事,就得寻求一种制度保障,能够坚持下去,能够不因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人的兴趣的转移而废止,这就需要立法、规范化。”张智辉说。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探索外来涉嫌犯罪人员管护教育基地立法同现行法律不冲突,它不是另外搞的强制措施,而恰恰是取保候审工作机制方面的创新。

宋英辉同样谈出了自己的担心:“立法最大的一个必要性,即这项工作仅靠某一个机关积极地推进是不能解决的,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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