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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上网电视机侵权案宣判 TCL被判赔

    日期:2010-10-10         阅读:1,394次
  TCL的“MiTV互联网电视机”具有互联网搜索下载观看影视剧的功能,因其提供的影视剧涉嫌侵权,被影视发行商诉至法院,同时被诉的还有迅雷等两家搜索提供公司。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一审判决TCL和两家搜索服务提供者共同赔偿8.75万元。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因互联网电视机引发的著作权案件。

作为国内影视数字发行商,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独家享有《王贵与安娜》、《少林寺传奇Ⅱ》、《薰衣草》等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TCL公司在其去年推出的新产品“MiTV互联网电视机”中增加了互联网搜索功能的模块,用户在接入互联网后即可通过搜索,下载观看由迅雷软件提供的网络影视作品,在线观看由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研制开发的专业网络电视软件“PPStream”提供的网络影视作品。优朋普乐公司起诉称,TCL公司、上海众源网络公司、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MiTV互联网电视机”,停止传播涉案影视作品,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上海众源公司、深圳迅雷公司作为搜索服务提供者,通过TCL公司生产的互联网电视机,向用户提供了涉案影视作品的搜索服务,这3家公司对相关搜索结果进行了编辑、整理,不会不知道所链接的影视作品为侵权作品,仍帮助被链者传播,应就此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法院因此判决3家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8.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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