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规定:项目批准建设前须通过节能审批
日期:2010-10-11
作者:刘大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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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记者从沈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了解到,从即日起,新修订的《沈阳市节约能源条例》将正式实施。其中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批准建设前,必须先通过节能审查。
根据新条例,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并报送节能管理部门审查。未通过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还须经过节能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此外,各级政府今后都将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而且每年都将制定年度节能计划,确定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所有重点用能单位都要设立能源管理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