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新规定:重大事项需人大通过或备案
日期:2010-10-11
作者:谢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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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谁说了算?有关人口、环境、资源方面的重大措施谁最后来拍板?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谁来监管?今后,这些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都应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对有关机关越权作出的行政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可依法撤销。刚刚闭幕的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人大常委会除了立法、监督和决定人事任免以外的第四项重要职权。这次出台的新规定,大大推进了我省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规定中列出33个重大事项,它们被按程度划分为三大类,分别需要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或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备案”。其中突出将财政经济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作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点内容。例如: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措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等确定为应当经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批准的重大事项。将由省本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单项投资金额较大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的立项和建设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情况;全省扶贫、救助、特大灾害赈灾等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省级统筹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和省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等确定为应当向常委会报告,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可以做出相应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将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需要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等确定为应当征求常务委员会意见后,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抄报常务委员会的重大事项。
为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计划性,规定明确,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或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建议议题,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将被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建议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