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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法院委托评估拍卖 纪检全程监督

    日期:2010-10-12     作者:潘从武    阅读:3,226次
  记者今天(10月12日)从宁夏高级人民法院获悉,2008年以来,宁夏法院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不回避全区法院在委托评估、拍卖、审计、鉴定工作中存在的违规和群众上访问题。通过设立专门机构管理并先后出台了《法院对外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审计工作实施细则》、《法院对外委托拍卖实施细则》等制度,使对外委托工作走上了规范、公开、公正的轨道。截至目前,宁夏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审计、鉴定共3000余件,没有出现委托不规范或不公正引起当事人上诉和上访的。

2008年初,宁夏高院专门成立了由法院、纪检监察、商务厅等领导和专家以及资产评估协会、会计师协会等中介机构组成的评审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工作领导小组,经过申报、评审、公告公示等环节,建立了宁夏全区统一使用的有八大类、86家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的《宁夏法院对外委托鉴定机构、拍卖机构名册》和《宁夏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

针对群众反映的个别执行人员在拍卖机构中拿好处费、与拍卖机构联手压价、低价买标的物等问题,宁夏高院出台了《法院对外委托拍卖实施细则》,将评估和拍卖工作从审判庭、执行局划分出来,统一由高中级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院的审判执行中的委托工作。

此举打破了拍卖审查、选定、入围、登记、注册、委托、监督、管理及拍卖款账户管理过去均由执行(庭)局说了算的局面。

受法院委托的拍卖、评估等专业机构,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法院给予责令纠正或书面警并停止接受法院委托业务的处罚规定。

为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法院要求受委托评估机构在作出正式评估报告前必须送交双方当事人征求意见,法院就双方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提出的问题召开听证会,评估机构针对在听证会上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对报告进行修订,然后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去年年底,宁夏高院制定了《宁夏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审计、鉴定等工作全程监督的暂行规定》,纪检监察部门对全区各级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拍卖等工作全程进行监督,确保执行过程公开透明、公正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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