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服刑人员在改造表现良好的前提下,法院通过书面审核,就可以裁定其减刑、假释的幅度。而今后,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罪犯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罪犯需要减刑、假释的,原则上要开庭审理。昨天上午9时30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了此类案件,曾犯贪污罪的原社居委支部书记周家银获得假释。 “社区评估”成证据 昨天上午9时30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11法庭正式开庭。与以往不同,此次法庭的座位上多了“执行机关代表”“社区矫正”“检察员”等席卡。 据了解,周家银被捕前系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三十庙社居委支部书记。在任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征地、计划生育工作及管理社居委事务中,伙同他人采取虚报冒领及收入不入账等手段,侵吞公款8万余元,构成贪污罪,2007年9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服刑过程中,周表现很好,获记功一次、表扬二次。9月26日,监狱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提请假释建议书》,建议对其假释。“开庭之前,长丰县司法机关进行了社区评估,请司法所工作人员出庭作证。”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宣布。据了解,“社区评估”作为庭审证据在我省尚属首次。 “阳光假释”将推广 “今天,是我入狱以来最开心的一天,我三年多的努力,终于获得了假释的机会。”周家银在最后陈述时表示,假释后一定要严格约束自己,改造自己。执行机关代表、代理人和检察员在发表意见时,都认可周家银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 上午10时30分许,经过法庭休庭、合议,法官当庭依法做出裁定,罪犯周家银获得假释。“假释案的开庭审理,不仅有利于发挥合议庭集体审判、把关的作用,对教育、鼓励服刑人员改过自新也很有利。”审判长赵昕亚说,此举可以让罪犯的减刑、假释在“阳光”下运行。 据悉,为了增加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使案件审理过程置于社会监督下,今后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涉黑、涉抢、涉恶等十年以上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原则上都要开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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