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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

    日期:2010-10-27         阅读:1,070次
  日前,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规定,出租房屋后,房东或房产中介不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将被罚款。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员流动性不断增强。截至2009年底,全省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达1800多万人,与常住人口的比例为1∶3,给社会管理带来相当压力。

《办法》规定,房东或房产中介在房屋出租当天起的3个工作日内,要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的信息,包括房东的姓名(名称)、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租客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办法》规定,房东如果不在出租的居住房屋所在地生活,要委托别人或者某个机构帮助履行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房东将受到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接受委托的房产中介等也会被罚款。

《办法》还规定,租客不得擅自改变居住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租赁居住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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