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鹤壁出台规定:红头文件有效期不超过5年
日期:2010-11-02
作者: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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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日从河南省鹤壁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活动,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近日,鹤壁市出台了《鹤壁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后评估制度。该《办法》经鹤壁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以市政府3号令发布,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标有“暂行”、“试行”字样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临时性或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自文件中规定的期限结束或目标任务完成后失效。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制定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文件实施情况组织评估。经评估,规范性文件内容无需修改的,制定机关应当发布继续实施该文件的决定;文件内容需要修改的,根据评估情况修订。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施行2年后,制定机关应当组织评估;评估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