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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新非法营运规定明年施行 假冒出租车最高罚5万

    日期:2010-11-10         阅读:1,786次
  
经修改的《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区分以经营为目的非法经营客运活动与没有经营意图、偶尔为之的收费搭客行为,《规定》明确,对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其有违法经营意图的一般收费搭载乘客行为,第一次、第二次被交通行政执法发现时,不予处罚;只有发生三次以上的才予以处罚。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全文已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规定》加大了对假冒出租车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客运出租汽车以外的汽车擅自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安装专用设施和标识,假冒客运出租汽车的行为,设定了最高额为5万元的罚款。

新《规定》同时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退出营业后,必须清除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专用营运设施和标识。在假冒客运出租汽车案件中,如存在伪造、变造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牌照、营运证件现象,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新《规定》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以外的人员在公共场所发放揽客名片,在车厢内外展示广告,以手势、语言等方式揽客等行为,设立了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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