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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个体户也要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日期:2010-11-10     作者:熊润频    阅读:1,832次
熊润频)消防安全除了单位“有责”,生产经营场所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也要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从11月9日起,《安徽省消防条例》正式施行,个体工商户消防监督管理将不再是难题。

条例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明确了各级消防业务经费必须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确立了“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强调了政府部门的消防监管职责、注重建立联动机制。

条例还提出了全面建立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主体责任意识、强化“四个能力”建设、筑牢防火墙工程;突出了火灾预防;加强了农村基础消防设施和多种形式队伍建设等。

针对个体工商户消防监督管理的难题,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而具体标准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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