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上海市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临时会议顺利通过了《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规则》。 http://www.lawyers.org.cn/info/12c4e1f84228a43c2d0b357d39c083e2
多年来,在上海市律师协会的自律规则体系中,一直缺乏一个有关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产生、权利义务、以及关系转移、补选等的系统规则,仅在一些规则中有零星的规定。在2010年市律协对《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修改的调研中,各区县律师代表团的大部分代表,都提出了市律协应制订一个与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有关的规则的建议,以规范律师代表的履职行为。在这个建议反馈回律师协会后,市律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制订一个与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有关的规则草案,在今天的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上提请律师代表审议。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规则》的制订充分体现了“立足实际,循序渐进,理性务实”的原则。立足实际,指的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规则》的制订要立足上海律师业发展的实际状况,立足上海律师业行业自律的实际需要,从实际出发,找到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产生、代表关系转移、补选、权利义务等亟需规范的要点,加以明确。循序渐进,指的是有关律师代表规则的内容,需要规范的要点有很多,但是不能急于求全,要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总结经验,通过实践的检验,逐步完善。理性务实,指的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规则》的内容,在理论体系上要力求理性完整,但是同时也要务实,兼顾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本次制定的代表规则包括了以下内容:
1、在实践中,律师代表经常会发生跨区县转所或者跨区县律师
事务所的合并。在此情况下,代表关系是否需要转移,如何进行转移,转移后原区县律师代表团是否需要补选等问题,一直缺乏处理的依据,故本规则规定,“代表在任期内,离开原所在区(县),转所到上海市其他区(县)执业的,其代表资格保留,但是代表关系转移到新的执业所在地的区(县)”;
2、为了解决律师代表在开会期间和闭会期间的权利义务没有明
确规定的情况,本次制订的规则,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重点设定和规范。明确了在一定条件下,代表有权提出对未尽职或者违法违规代表、理事、监事的罢免案,即“在代表大会召开两个月前,有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理事会提出对本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的罢免案”;
3、为了解决代表履职的后顾之忧,本次制订规则对律师代表履
职过程中的时间保障和服务保障进行了规定,明确律师事务所、市律协秘书处、各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都应当对律师代表提供便利和帮助;
4、在目前的规则与实践中,缺乏一个对律师代表履职情况的监督办法和机制。在调研过程中,各区县律师代表团代表都强烈要求建立对律师代表履职的考核、监督和退出机制。为了解决这个实际问题,本次制订的《代表规则》明确了代表资格自动终止的五种情形及代表资格罢免的五种情形,其中特别规定,除受律协指派或者委托另有工作任务外,两次不出席本届律师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或两次参加律师代表大会期间迟到或者早退导致不能参加大会表决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附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规则》 http://www.lawyers.org.cn/info/12c4e1f84228a43c2d0b357d39c083e2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