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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规定国企从事房地产开发15%利润上缴财政

    日期:2010-11-15     作者:裴蕾     阅读:1,102次
 
国有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垄断行业、产能过剩行业等,需执行上缴财政的最高档次:将年度净利润的15%上缴省财政,而监狱劳教、民政福利等特殊行业的国企则免缴。

14日,记者从河南省政府获悉,《河南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将从12月1日起实施,此举将可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其中引人关注的是,该办法明确提出,我省国有独资企业上缴省财政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将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分15%、10% 、5%和免缴这四类执行。

而对于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的股利、股息,将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该办法试行的范围包括省政府各部门、单位、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省政府强调,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使用情况,将会作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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