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胁公共安全火灾隐患将定期公布。高层防火和施工工地消防安全问题,将纳入立法进行规范。今天(17日)上午,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1次会议,初次审议《北京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经历了去年的央视新址火灾,再加上目前备受关注的上海高层居民楼火灾事故,在此背景下北京的消防条例修订更加引人关注。
影响公共安全火灾隐患应定期公布
与本市现行的消防条例相比,修订草案针对目前首都消防工作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增加相关条款,明确了各级政府、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以及消防设施建设、管理、维护职责。 记者注意到,高层建筑防火、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等这些被各界热议的焦点问题,此次也纳入到修订草案。对文物古建、高层建筑和地下空间、人员密集场所、施工现场、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等重点场所、单位的消防管理职责、制度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同时,修订草案明确了必要的监督检查保障措施。 同时,修订草案中规定,对于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此外,对企业的消防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也要依法向社会公布。
高层建筑存易燃品拟最高罚5万
修订草案中明确规定,在高层建筑、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内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法采取本条例规定的临时查封、扣押等措施,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将被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材料易燃拟最高罚2万
修订草案中对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作出明确规定。其中,针对多次在工地消防事故中“惹祸”的易燃材料,修订草案中明确,施工暂设和安全网、围网、施工保温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或者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行为,将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同时规定,施工现场,诸如安装电气设备、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要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标准规范操作。
个人占消防通道拟最高罚500元
修订草案中规定,个人禁止超负荷用电,安装不合规格的保险丝、保险片;禁止擅自拆改、安装燃气设施和用具;禁止利用居民住宅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在阳台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个人如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居住区、地铁消防设施同步建
草案中提到,本市在进行居住区、重要易燃易爆设施、旧城改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时,应当同步设计、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针对居民小区的消防安全问题,草案中提出,住宅建筑共有部分消防安全由管理人负责。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装饰装修应当使用符合耐火等级规定的建筑材料。 地铁运行单位要配备专业灭火、救援设备,不得在车站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公共场所内存有重大火灾隐患,将被检查人员临时查封。
消防车救援遇阻可拆除障碍物
修订草案中明确,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紧急情况时,对阻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和车辆可以实施拆除和强制让道。 此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应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安全监控系统等内容。该规划一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派出所“罚款权”条款拟不被采纳
之前在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民意时曾考虑赋予派出所必要的行政处罚权。 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审议认为,考虑到消防工作专业性强、为避免罚款处罚的随意性,且国家上位法中没有此规定,因此不应赋予公安派出所处罚决定权。 建议删除该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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