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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管理办法规范各级行政审批服务

    日期:2010-11-18     作者:潘一峰    阅读:1,284次
 
办一家企业,上马一项工程,或者开建一个楼盘,都需要经历行政审批。今后,在浙江,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原则上应将涉及多个内设机构的行政审批职责权限整合到一个内设机构,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开展工作。

日前,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对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做出规范。

过去,行政审批由于其程序复杂、繁琐,被老百姓形象地比喻为“公章旅行”。自2004年我国颁布《行政许可法》以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了188项行政审批事项。各地政府从“管制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的步伐不断加快。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颁布的《管理办法》,从事行政审批服务活动,应当建立集中便民的场所,实行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所有面向社会的行政审批事项,都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因

特殊情况不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经本级政府决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专门办事窗口或行政服务分中心,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服务,并接受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为了最大限度地提供便民服务,《管理办法》提出,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推行“行政审批职责权限整合和集中工作”,原则上应将涉及多个内设机构的行政审批职责权限整合到一个内设机构,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 《管理办法》还特别强调,除特殊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与行政审批相关的各类中介服务,将通过公开方式引入。

此外,乡(镇)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参照《管理办法》,实施相应的行政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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