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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院:实行审执全程监督

    日期:2010-11-19     作者:宗边     阅读:1,142次
  近年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紧紧抓住审判、执行等重要环节,加强对审判行为的全过程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为了规范立案行为,他们先后制定实施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庭前准备流程管理规定》等制度,对立案审查、诉讼费收取、财产保全、管辖权异议审查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如规定立案法官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将立案信息输入计算机终端,分案系统随机自动将案件分派到承办法官,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办案人时,需要填写《审判信息更改单》,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更换承办法官。否则,视为违纪予以处理。该院紧紧盯住这些重点环节,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督,最大限度地减少在立案环节产生人情案、关系案的几率。

为加强对办案行为的监督,该院从法官的回避、庭审、调解、追加当事人、取保候审、减刑、假释等行为中查找最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制定和完善监督制约措施。如针对院长、庭长注重具体案件的承办,淡化监督管理等问题,修改和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院长、庭长对司法业务管理、人事管理和政务管理的职责;针对法官办案行为管理粗放、责任不清等问题,制定和完善审判质量管理、审限管理、发改案件双向讲评等办法,细化办案行为评价标准,实行过错责任问责;为了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行为,制定减刑假释案件听证细则,通过公开听证,确保每个减刑假释案件得到公正的裁判,防止“暗箱操作”等问题的发生。

该院以分权制约为基础,以流程管理为载体,以已结案件回访为手段,不断创新和完善执行案件监督管理机制。在分权制约上,剥离执行决策权、执行实施权和执行监督权,分别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使其既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确保执行决策准确、执行实施有效、执行监督到位。在流程管理上,规定凡是涉及当事人权利的重大执行事项,必须以公开开庭的方式审理查证,经合议庭合议决定执行事项,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推行“阳光执行”。在对案件的监督上,实行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件听证制度,以公开促公正。该院坚持对已结案件回访制度,加强当事人对法官执行行为的监督。

几年来,通过强有力的监督,法官的自律意识不断增强,审判行为进一步规范,2008年以来,该院没有发生新的违法违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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