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由一审法院管辖
日期:2010-11-30
作者:吴少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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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可向办理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申请困难救助。据了解,目前全区26个中级、基层法院中,已经建立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专项资金的法院有6个,争取到专项救助资金共计125万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可向办理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申请困难救助。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救助条例》,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救助条例》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从案件管辖、受理部门、申请人提供材料、审查内容、公示程序、救助资金发放、文书制作,送达等程序作了进一步规范,规定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由该案件的一审法院管辖,由立案庭具体负责办理困难救助申请的接待、审查、办理工作。
全区各法院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了具体的落实细则。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贺兰县、隆德县、海原县等基层法院,都对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资金的使用作了明确规定,细化了工作程序。同时,全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贯彻执行《救助条例》的相关规定,积极支持法院开展救助工作。
据了解,目前全区26个中级、基层法院中,已经建立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专项资金的法院有6个,争取到专项救助资金共计125万元。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马文庆说,今后要进一步探索拓宽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不仅要依靠地方党委、人大、政府,争取更多的专项资金,还要想方设法取得社会各界的帮助,拓宽救助资金来源,为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争取更多的资金。同时,要加大救助力度,只要是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被告无力支付赔偿的,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均可提出救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受理,及时审查,及时做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