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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将推行“人民调解”

    日期:2010-12-09     作者:胡锦武    阅读:1,598次
       记者9日从江西省司法厅获悉,江西省司法厅与省公安厅、省保监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地于今年底全面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这意味着今后江西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产生民事损害赔偿纠纷的,当事人既可申请公安交管部门调解,也可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关于全面推行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要求,江西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指导各保险机构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涉及保险赔偿的案件时,应当在3日前将调解时间和地点通报相关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可以派员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调解。

《通知》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公安交管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可以不经过交警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组织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调结。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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