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价或恶意压价,供应质量不达标的药品,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等行为,一次违规严厉警告,并限期纠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二次违规的将情况向社会公布,全国所有省(区、市)两年内不得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药品的招标采购。
此外,我国还将完善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和供应的信息系统。2011年4月1日起,各省(区、市)不得采购未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及未使用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统一标识的企业供应的基本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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