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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被打伤幼儿园判赔1400余元 无证据证明无责

    日期:2010-12-12     作者:张媛    阅读:1,281次
  5岁女童月月(化名)称被幼儿园老师打伤,而园方又无法提供完整录像证明无责,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幼儿园担责,赔偿1400余元。

家住昌平区龙跃苑的王女士称,2009年6月3日,她到幼儿园接5岁的女儿月月(化名)回家,刚出幼儿园门口月月就说,“被崔老师打了耳朵”。

回家后,月月因为耳朵疼痛难忍不断哭泣,并出现严重呕吐状况,王女士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报警。次日清晨,月月被送往北郊医院,经诊断左耳有伤、耳内膜充血红肿,系急性中耳炎,需马上输液治疗。

王女士认为,此事给孩子的身心都造成伤害,认为幼儿园和崔老师均应该赔礼道歉,并索赔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近1万元。

对此,园方和崔老师均辩称没有打孩子的行为,昌平区法院一审认定缺乏证据证明月月在幼儿园内受伤,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随后上诉至一中院。终审法院认为,根据幼儿园当天的卫生保健记录,月月晨检时并无异常,而在放学时月月向母亲述说挨打过程中又有其他家长作证,因此月月的叙述具有可信性。同时,幼儿园对孩子当天活动记录不完整、录像监控设备又处于维修状态,不能完全反映孩子们在幼儿园的活动情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因此,法院认定幼儿园承担相应责任,鉴于未造成严重后果,故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只需赔偿医疗费用、交通费等14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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