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称,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通用软件、服务器、网络设备、音视频会议设备等货物类项目,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等工程类项目,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汽车加油等服务类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列入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印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通知还称,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等货物类项目,部门确定的本系统京内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等工程类项目,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等服务类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通知强调,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通知还强调,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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